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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信办通报六大"标题党"乱象 五家网站被查处
http://www.scjx.org  (2016/12/8 11:48:00)

“标题党”乱象已严重影响舆论生态健康清朗,引发社会公众强烈不满。12月5日,因乱改标题,歪曲新闻原意等6种“标题党”行为,新浪、搜狐、网易、凤凰、焦点5家网站被北京市网信办通报,并被下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网上“标题党”六大乱象

    ·正题歪做违反正确导向

    ·侮辱调侃突破道德底线

    ·无中生有违背新闻真实

    ·断章取义歪曲报道原意

    ·夸大事实引发社会恐慌

    ·格调低俗败坏社会风俗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6年4月28日,网易在转载新华网报道的《多地整治网约车探索“规范路径”》时,将标题改为《官方:网约车属高端服务不应每人打得起》。改后标题与文章原意完全相反,激化社会矛盾,引发舆论一片谩骂和声讨。

    案例二:2016年4月21日,网易财经发布自行采编报道《上海冠生园董事长被猴子弄死》,以调侃甚至戏谑的口吻叙述这一悲惨的意外事故,消费了遇难者,同时也误导了受众对事实的认知。

    案例三:2016年6月2日,搜狐网在转载法制晚报报道《西城区北京第二实验小学白云路分校多名学生同天流鼻血请假》时,将标题改为《北京西城多名小学生同天流鼻血白细胞计数不正常》。原文中未提及白细胞的内容,编辑在推荐文章时,擅自添加引发读者误解的标题内容。

    案例四:2016年7月28日,凤凰科技在转载新华网《我国公布建设网络强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报道时,将标题改为《中国将成为网络强国:2050年世界无敌》,以夸大的方式吸引眼球,无中生有。

    案例五:2016年10月14日,新浪、搜狐、凤凰财经及网易新闻在转载澎湃新闻刊发的《全国密集严打楼市违规震惊开发商,住建部:为了逼出楼市泡沫》相关报道时,均对原标题进行了修改,在标题中关联炒作原文中的“中央领导下的批示”,将矛头指向中央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造成不良影响。

    新浪财经:《住建部人士:此次楼市调控是中央领导亲自下的批示》

    搜狐财经:《住建部人士:此次楼市调控是中央领导亲自下的批示》

    网易新闻:《住建部:楼市调控是中央领导亲自批示为逼出泡沫》

    凤凰财经:《住建部:此次楼市调控是中央领导亲自批示为逼出泡沫》

    案例六:2016年2月21日,新浪新闻转载新京报报道《卫计委解决育龄夫妇想生不敢生的问题》,将标题改为《全国政协副主席:药价虚高到了让人咋舌的地步》。原文内容主要是围绕人口老龄化和二胎政策展开讨论。新浪标题则突出政协对药价的指控,和文章主旨无太大关联,却引起网民对医药体制不满情绪的发泄。此类对时事热点进行“改造”的行为,通过夸大、扭曲、断章取义等处理方式来赚取眼球,易渲染、放大负面情绪。

    案例七:2016年7月25日,搜狐焦点在登载《海教园房价飙2W竟难抢 低价学区房或将绝迹》报道时,将网站首页推荐位新闻标题改为《津500套房竟引千人暴乱》。文章标题使用“绝迹”,推荐位标题使用“引千人暴乱”等夸大、猎奇性字眼渲染炒作房价。

    案例八:2016年4月24日,新浪娱乐自行编发题为《baby胸部丰满 金钟国盛赞:中国最好女演员》的报道,故意制造出之所以被赞为“中国好演员”是因为“胸部丰满”这样的逻辑,标题用词露骨低俗。

    “标题党”乱象成因分析

    北京市网信办负责人表示,5家网站均存在较为严重的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九不准”行为。这些乱象反映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中存在的对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自觉性不够;网站法制意识淡漠,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网站过分追求点击量、过度追求标新立异、盲目攀比;网站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编审制度执行不力;从业人员业务能力严重不足,相关专业培训欠缺等突出问题。

    多家网站负责人“标题党”乱象成因归咎于“网络编辑素质”“流量考核”等问题。企业内部培训跟不上人员的更新速度。此外,商业网站流量考核是基础,网络编辑为了“抓眼球”,制作标题时忽略了是否准确。今后将增加内部培训的频率,细化内部规范,制定严格的编辑考核制度。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金梦玉表示,通过对一段时期内网站新闻标题的研究发现,时政、财经、军事领域是“标题党”乱象发生的高频区。由于这些领域涉及时事导向、社会环境、行业政策等问题,所以容易引起社会反响,应当引起网络从业人员的重点注意。

    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副庭长张江洲表示,有些网站错误地认为自己对转载的内容没有责任,其实转载同样要承担责任。网络转载侵权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原文转载,还有一种是网民将新闻通过论坛、博客等方式转载。如果转载的内容侵权,未及时删除;或者转载谣言,都需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法庭还要考虑网站对转载信息是否做出实质性修改,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如果网站对标题作出修改,导致严重误导公众,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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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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