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10 日,唐山发生烧烤店打人事件。截至发稿,9名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者已被抓获。
“搭讪 ”“交谈”“尝试摸背后被拒”“冲突”“肢体对抗”……关于该事件的报道,一些媒体在警情通报和续报前后 (特别注意“后”字)描述事发经过时,使用看似中性的词语,引发了广泛质疑。
6 月 11 日,传媒茶话会对 话中国妇女报社长、总编辑孙钱斌,经济观察报副总编辑郭宏超,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院长范玉吉,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浙大城市学院传媒与人文学院新闻系主任、高级记者李晓鹏,某央媒内容负责人。
看似中性措辞引争议
“网传监控视频显示,一名男子靠近几名女子的餐桌后与对方交谈……”
“疑因男子酒后与女子搭讪。”
“一名绿衣男子搭讪一桌正在吃饭的白衣女子。”
“双方开始推搡,并产生肢体冲突。”
……
在唐山当地警方通报案件之前,关于此事经过的报道,部分媒体给出了这样的表述。
搭讪、冲突是很多媒体用到的关键词。
这样的表述在网上引发网友的不满与质疑:
“什么叫尝试摸后背被拒?这叫骚扰!什么叫双方冲突?这叫暴力殴打……”
“男的跑去摸女的背和手,被推开,这是‘交谈’?”
“对抗?这写的像几名壮汉被调戏了似的。”
传媒茶话会梳理发现,在第一次警情通报前,有至少 4 家以上的权威主流媒体在描述事件起因时,用到了“冲突”“搭讪”这样的中性词。
这样的措辞是否恰当?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使用“冲突”“对抗”这类词语并不妥当,特别是在大部分公众已经看过视频的情况下,这样不仅会误导没 看过视频的公众认为双方都有问题,还会刺激了解事件的公众的情绪,显得媒体没有温度感和正义感,为了表面的客观而有失公正和偏颇。
“媒体出于客观、中立、审慎的报道原则,在事情真相和事件的前因后果未明之前,为避免先入为主的立场和情绪,使用中性化的描述词语,这是符合传媒职业规范的。从司法角度而言,是否构成骚扰必须要有要件支持。”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 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指出,构成骚扰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抱持主观故意的心态;二是违背他人意愿;三是对他人生活安宁等方面的人身权利构成侵害。但这样的判定需要完整的逻辑链、证据链,媒体难以给出准确判断。
虽情有可原,但媒体也并不是没有瑕疵。
中国妇女报社长、总编辑孙钱斌认为,就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而言,这些中性词语存在很大问题,不仅仅是“不当”,既不客观也失去了应有的是非判断和价值立场。视频提供的客观信息已经可以让我们作岀比较清晰地判断, 这是性骚扰不是“搭讪”,是恃强凌弱不是“冲突”。如无其他外在因素,所谓的“中性” 就是完全跳进了“客观主义”的话语陷阱里。
浙大城市学院传媒与人文学院新闻系主任、高级记者李晓鹏认为,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并无问题,正相反,媒体在报道的时候要尽可能做到客观中立。但是 将一个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恶性伤人案件,为了刻意体现出所谓的中立客观,而忽视了基本事实,甚至放弃了同情心和同理心,就不太妥当了,引发争议也在所难免。
“打人者明显是对正在吃饭的姑娘进行骚扰,并有揩油猥亵的动作,并引发了女孩的强烈不满和反弹,最终导致暴力伤人事件。对于这些动作的描述,再怎 么客观中立,都不应该把骚扰替换成‘交谈’,把猥亵替换成‘抚摸’这样的带有中性乃至积极暗示的词语,这就是与事实不符。”李晓鹏补充说道。
传媒茶话会梳理发现,在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发布警情通报、警情续报,称该事件为“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且经初查,案发时犯罪嫌疑人陈某志正在对四名用餐女子中的一人进行“骚扰”之后,仍有 20 家以上媒体在对该事件的报道中用了冲突、搭讪等词语。
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院长范玉吉分析称。“从警情通报的措辞变化可以发现,打人事件已经从治安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法治新闻的报道中媒体措辞要客 观,准确使用法言法语,不需要‘中立’‘文雅’,对于警方正在侦办的案件的报道,媒体要‘报事实,不报原因’。不对案件做主观分析,不做‘有罪推定’。对于案件的报道要找到权威信源——警方。尤其是当治安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时,媒体报道一定要以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口径进行报道。”
媒体要有基本的价值观
明明是客观呈现事实的报道,为何引发争议?就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而言,关键是个别媒体缺乏基本的价值观,陷入绝对的新闻客观主义的“窠臼”中无法自拔。
媒体的价值观,就是媒体应当秉持的价值理念和职业操守。有网友感慨,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是所有女性的噩梦,但媒体缺乏正确的价值观是公众的噩梦。
正如孙钱斌所指出,在新闻实践中,绝对的客观主义是不存在的。我们不能预设立场,也不能没有立场。通过基于事实的价值观照,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应 该而且可以实现有机统一。而这里所说事实也应该是本质、全面的事实。
经济观察报副总编辑郭宏超认为,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作为一起恶性施暴案件,基本事实已经通过监控视频进行了基本的呈现。媒体当然有责任进一步了 解事情更多的真相,但是也应该谴责这种恶性施暴行为,要传递给公众的是,这种行为是全社会都不可接受的,是要受到法律、道德、舆论惩罚的!不能让这种行为有任何可以存在的空间!更不能用起因、事由甚至当事人的挖掘描述来弱化施暴这一行为本身的恶劣!媒体看待事实必须客观,但价值评判上不可中立。一 些媒体之所以出现冷冰冰的报道表述,是担心新闻反转,而且深受新闻客观主义教条影响。
某央媒内容负责人指出,某些媒体的报道看似客观,实则冷血,也不排除文字表达能力不过关的可能。记者需要有是非之心、同理心,不管加害方还是受害方,在报道中都“一视同仁”,这本身就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和文明在法制之外的情和理。语言是有感情色彩的,用词本身也是立场表达,读它的人会有情感反应。媒体在报道事实同时,不能丢了基本的价值观。
媒体人首先是“人”,其次才是记者。媒体也并不是一台台冷冰冰的机器,背后承载的是对是非曲直、忠奸善恶的基本判断与尊重。在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 中,媒体的基本价值观主要体现在要有同理心。
“如果对于邪恶只有冷漠,而没有愤怒,那么正义也就是失去了感性的基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撰文评述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时这样写道。
李晓鹏认为,“无论是作者还是读者,首先是一个人,而人是处于同一个命运共同体当中,共同体在相似的基本问题上,比如说对待 老人、妇女、儿童等群体方面,有着天然的同情心、同理心,一般情况下的报道也都会倾向于他们。一群膀大腰圆身高体壮的大老爷们,对几个弱小女子大打出手,应该同情哪一方就是个常识问题。对显而易见的恶,如果不表达出强烈的反对,就是一种纵容。”
媒体的价值观,不仅代表着媒体的立场,它还肩负着引导公众树立正确价值观的社会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社会价值取向。一旦媒体的价值观出现偏离, 不仅会对自身产生负面影响,还可能对公众的价值观和社会舆论的形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我们建议媒体,在新闻事件中坚持正确的价值判断标准,与国家和社会的价值判断保持一致,切忌价值观“打摆子”。
(来源:传媒茶话会 )